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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手册(四)

第二节 安检人员
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品质良好;
(二)未受过少年管教,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;
(三)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,志愿从事安检工作;
(四)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;
(五)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男性身高在1.65米以上,女性身高在1.60米以上;无残疾,无重听,无口吃、无色盲、色弱,校正视力在1.0以上。
第十四条
安检人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,没有取得岗位证书的,不可单独作为安检人员上岗执勤。
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,应当及时调离或辞退。
第十五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着制式服装,佩戴专门标志,服装样式和标志由民航总局统一规定。
第十六条 安检人员执勤时应当遵守安检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工作制度,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的活动。
第十七条 在高寒、高温、高噪音条件下从事工作的安检人员,享受相应的补助,津贴和劳动保护。
第十八条 在调射线区域工作的安检人员应当得到下列健康保护:
(一)每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;
(二)每年享有不少于两周的疗养休假;
(三)按民航总局规定发给工种补助费;
(四)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,避免在调射线区域工作。
第十九条 X 射线安全检查仪操作检查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分钟,每天累计不得超过六小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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