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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须知(三)

 

问:旅客购票后可否改变航班、日期、舱位等级?
答:客票是承运人(即航空公司)和旅客订立航空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,旅客购票后即与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,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变更的,旅客在定妥座位后,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,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、航班、乘机日期、座位等级。遇有特殊情况,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变更。
如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误、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,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该承运人的后续航班;或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,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。当然,后续航班及被签转承运人航班有座位的情况下才能办理。
旅客自愿要求变更日期、航班和舱位等级(不包括变更承运人),在后续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,在航班离站时间前要求变更,可免费变更一次。如要求变更舱位,须补齐舱位差价款。
客票变更后如旅客再次要求变更,在航班离站时间2小时(含)之前提出,收取票价5%的变更手续费;在航班离站2小时之内要求变更,收取客票价10%的变更手续费。
客票变更后旅客要求退票,在航班离站2小时前提出,旅客应交付的退票费不得低于客票价的10%,在航班离站时间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,应付客票票价20%的退票费,如航空公司有具体规定则按航空公司规定办理。
问:旅客购票后,如果改变承运人有什么规定?
答:旅客或承运人要求改变客票乘机联上指定的承运人所需办理的手续,称之为客票签转。
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,各承运人都成为自主经营,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,客票签转涉及到维护运输合同的严肃性和各承运人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客票乘机联上指定的承运人是不允许任意签转的,只能在约定的条件下或经原承运人同意签转后,才能变换原指定的承运人。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,须符合以下条件:
旅客购票后,如要求改变航班、日期、舱位等级或要求改变承运人,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、积极办理。
1、旅客的客票未改变过航班、日期;
2、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;
3、旅客改变承运人的要求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(含)以前提出,航班取消、提前、延误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,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,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,方可签转。
4、新承运人与原承运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新承运人航班有可利用座位。
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,按客票变更后旅客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,对不符合2、3、4条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,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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